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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媒体曝光了一些未成年孩子的暴力案件,手段很恶劣,从而引发社会对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关注。不少人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源于法律对其犯罪的惩罚过于宽容,甚至是纵容。就事论事,现有法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惩戒确实显得很软,甚至有些严重的暴力案件,对施暴孩子都无法给予适当的惩罚,后只有教育了事,无疑这是司法上的尴尬。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2002)

刑法第 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 十七

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分析青少年刑事犯罪的原因

此外,当下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几个特点:文化程度低,年龄越来越低,外来未成年人占比高,这些都从一个侧面证明,家庭、学校和社会,对青少年成长缺少必要的关爱、教育和保护,使得一些青少年处于事实上被“遗弃”的境地,暴露在复杂的社会之中,从而容易迷失在暴力犯罪的歧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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