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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本人(甲)将土地租赁给(已),但合同上未写明土地用途,(已)用抓勾机将土取出,卖到其他地方,土地在原基础上向下取土5米,对土地的毁坏不可再恢复原貌。本人不懂法,请求有关法律人士帮忙解答,下面是完整的合同请帮忙分析


租赁合

经双方协商,(甲)有承包田(2.03)亩,转租(已)名下,双方商定价格每亩人民币400元,到期以二轮承包期限为止,共计17年,计6800元,如土地延包,每亩还按400元,国家下发的粮补政策归原承包户所有,如以后有什么承包费用也由原承包户负担,为了明确责任,订此合同,双方共同信守,为讲信誉,立字据为证。

本合同于2011年7月20日生效。

买方(已) 卖方(甲) 中证人(丙)(丁)

2011年7月20日

你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从你陈述的案情来看,乙方已经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尽管合同中未对土地用途做明文约定),这属于违法行为。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你可以请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当然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