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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婚姻财产律师事务所郑州婚姻财产咨询律师事务所。较.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郑州婚姻问题解决律师郑州家庭律师 注意: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