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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当事人无疑可在合同中明文禁止债权让与。然而,对此种禁止让与的效力,各国立法持不同态度:法国民法认为此种无效日本民法认为其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日本民法典第466条第2款),意大利民法典第1260条后项也规定,“双方当事人得排除债权的转让,但是如果不能证明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该排除的,则该协议不得对抗受让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此也有类似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10条第3款则明确禁止设立限制债权转让的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79条已明确认可了禁止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问题在于当事人如果违反了禁止转让协议,那么债权的转让是否有效呢通常债权人都具有非公开性,第三人并不知道其内容。禁止转让协议也是如此,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常常并不知道原债权债务人之间订立了转让协议而仍然与债权人达成转让债权的协议。因此,关键是要确定该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如是,则理应受法律保护。

在坚持合同明文禁止时应收帐款不可转让立场的立法或判例中,已形成了对载有让与通知的发票进行支付的例行做法,那么债务人就被认为已放弃了其禁止让与的约定。此外,当事人关于不得转让有关债权的约定,可以于该有关债权成立时或者成立后作出,但必须于债权转让前作出。债权转让后而为禁止转让债权约定的,该约定无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禁止向任何人转让债权,也可以约定禁止向特定人或特定范围的人转让债权。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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